FPPAY跨境支付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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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2026-8-10

跨境支付服务协议

甲 方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主体可不填)
乙 方
乙 方FPPAY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作为国际银行卡支付及海外本地支付网络的集成服务商,为甲方提供支付网络服务及相关服务。甲方作为本协议下所定义商户,同意在其业务中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支付网络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方的国际银行卡收单及海外本地化支付网络服务达成如下约定:

一、定义及说明

国际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 Club&Discover和JCB等卡组织。

全球本地支付:是一种符合当地人支付习惯的本地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化电子钱包、本地化银行转账及其他本地化支付方式等。在本协议中,特定地区、特定平台本身不支持本地支付的情况例外。

商户:在乙方支付网络中注册且由甲方实际控制其交易并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异常交易:甲方或甲方客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支付网络服务时,违反经营或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涉毒、传销、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往来行为,以及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同时还包括甲方、甲方客户、相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其他第三方向乙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或甲方遭客户投诉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或资金损失,或被相关监管政府部门和国际卡组织、收单银行等调查、罚款的交易行为。

拒付:一般在交易完成后的180天内,持卡人随时可以向发卡行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银行卡账单(Chargeback,简称CB)。由于卡组织、收单机构处理拒付需要一定周期,且发卡行倾向于保护持卡人利益,或者是某些特殊品类或行业,服务周期较长,因此存在超过180天的拒付。

拒付率:对于发生拒付当月仍有新增交易的,拒付率=当月拒付笔数/拒付当月交易总笔数;对于发生拒付当月没有新增交易的,如停止交易的前两个月拒付均超标,后续所有来的拒付均适用拒付率超标,并均按照交易停止月的拒付率对应的罚款标准计算拒付罚款。

欺诈率:对于发生欺诈拒付当月该商户仍有新增交易的,欺诈率=当月欺诈拒付金额/拒付当月交易总金额;对于发生欺诈拒付当月该商户没有新增交易的,如停止交易前两个月欺诈拒付率均超标,后续所有来的欺诈拒付均适用欺诈率超标。

下挂:指签约商户以其向乙方申请、报备的网站和经营品类接入乙方支付方式后,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将乙方的支付接口给其他未向乙方报备的网站及售卖产品使用,从而达到售卖违禁品目的或使得未申请、报备的网站有能力完成在线支付的行为。实际表现形式可能是申报了A网站,实际支付时跳转到其他未在乙方申报的B网站上完成支付,或是未在乙方申报的B网站交易支付时跳转到甲方向乙方申报的A网站。下挂行为会被卡组织及相关监管机构视为洗钱行为,即以看似合法的经营掩盖非法的经营。

BRAM:(全称Business Risk Assessment and Mitigation)业务风险评估及缓解。业务风险评估及缓解计划于2005年7月由MasterCard主动发起,目的在于保护MasterCard及其用户远离非法交易及品牌侵权行为。

GBPP:(全称Global Brand Protection Program)全球品牌保护计划。全球品牌保护计划旨在确保收单行对其合作商户的收单活动进行适当的控制。目标是为了保护收单行和VISA支付系统的完整性,并防止商户进行一系列的品牌侵权、销售违禁品等违规交易。

VIRP:(全称Visa Integrity Risk Program)Visa诚信风险计划。由Visa卡组织发布的监控收单机构、商户、电商平台、支付服务商等机构的全球性计划。VIRP旨在通过确保收单机构和指定代理商保持适当的控制和监督流程,防范处理非法交易,保护Visa的支付系统免受欺诈交易的侵害。

ECP:(全称Excessive Chargeback Program)超额拒付计划。超额拒付计划由MasterCard设计,目的在于监控收单行合作商户的拒付情况,并且在商户已经或有可能超过每月拒付标准的时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VAMP:(全称VISA Acquirer Monitoring Program)收单行监控计划,由VISA设计,是对收单机构所有商户的整体拒付率和欺诈率的监控项目,并且在商户已经或有可能超过每月拒付和欺诈标准的时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VAMP比率大于等于0.9%时,即视为比率过高。

PCI DSS: 全称Payment Card Industry(PCI)Data Security Standard(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由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 Club&Discover、JCB五家国际卡组织联合推出,旨在规范支付交易相关的服务提供商和与其签约的大型商户,使他们遵循此标准以促进信息安全建设。PCI DSS信息安全标准有6大项目,12个小项的要求,是目前全球最严格、级别最高的金融机构安全认证标准。

AML: (全称Anti-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以上第1.9-1.13项名词解释为国际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等)作出的定义及解释,具体可以参考其官网公布的最新政策或内容,卡组织其他对商户的管理政策也参考其官网(www.visa.com,www.mastercard.com等)最新内容和政策。

二、服务内容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为甲方提供国际银行卡及全球本地支付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系统对接。

甲方授权同意乙方在欧盟、英国和美国的关联公司为甲方提供代运营服务,包括对接当地的支付网络以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退款等售后服务,甲方无需为此支付其他费用。

甲方在成为乙方支付网络商户的同时,也同意成为国际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等卡组织注册用户,并愿意遵守其官网公开的商户管理规则及相关标准。

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和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有义务对其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数据遵循交易所在地和数据处理地国家或地区关于数据保密的要求(如中国的数据安全法、欧洲的GDPR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交易过程中获得的敏感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际卡组织的规定以及乙方准入商户的要求发布信息、诚信经营,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及持卡用户的合法权益,违约方独立承担因其上述行为引起的退货、投诉、拒付及赔偿责任,违约方因上述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材料及相关证明,并如实陈述其实际业务经营范围和内容。甲方在上述资料及注册信息、注册邮箱、结算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更新相应的资质材料,若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对其支付系统、网站、标示及程序等相关内容拥有绝对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在未得到乙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转载、复制、截取、再造乙方支付系统或网站上的内容,或者创造与乙方支付系统或网站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甲方应完整、及时提供乙方为履行KYC(Know Your Customer)职责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情况,若违反上述内容,守约方有权随时无责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对其因上述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不得通过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进行洗钱、诈骗等非法交易,且需履行反洗钱(AML)义务(详见附件相关约定)。乙方一旦怀疑另一方涉嫌洗钱、诈骗或与此类行为具有较高相似度的行为,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交易,终止本协议,并上报至相关监管部门及公安、司法机关。乙方不对甲方的非法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使用下挂网站、跳转网站等方式来规避乙方的合规要求或风控系统的监测,一经发现,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且后续产生的所有风险和监管机构罚款费用以及因乙方终止服务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订单处理、物流发货时效、产品质量、客服服务等标准。甲方货运实物给客户的,须要求客户收到货物后签收,并妥善保留签收单等交易凭证,如果非实物销售服务,甲方也需保留提供了服务的相关证据。根据香港反洗钱法案要求,相关销售或服务凭证信息应至少保留五年,以备查验。

甲方仅能将乙方的服务用于其自身及其集团内公司的真实合法交易。非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及其集团不得将网络支付服务用于准入时申报网站或APP、小程序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将网络支付服务、设备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如违反本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限制甲方的交易款项出款、罚款,且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不得实施损害乙方品牌、卡组织品牌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若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所有服务,且甲方应独自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此外,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被卡组织、其上游收单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处罚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甲方应自行履行其在线电子商务活动所涉销售目的国的全部纳税义务,如果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乙方或其关联方代扣代缴或补缴相关税款的,甲方不得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乙方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保留向甲方追索当地税款的权利。

合作过程中,由于内部系统故障、人工差错、银行误操作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给甲方实际的结算金额错误,多结算或少结算给甲方的,双方同意第一时间将多结算或少结算的金额退回或补足。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拒不返还或补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差额款项及自应履行之日起计算的滞纳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为方便乙方为甲方提供国际银行卡及全球化本地支付服务,甲方应对其在不同地区所需的支付服务或不同的支付方式(如支持卡种、本地钱包名称等)主动告知乙方,乙方再开通。

双方保留向对方追偿其因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相关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实时监控甲方的交易,以预防可能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盗刷类的欺诈拒付、洗钱或与之高度相似的高风险行为。乙方基于自身对交易风险的专业认知、识别和合理判断,在发现可能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欺诈拒付、洗钱或与之高度相似的高风险异常行为时,有权直接拒绝该笔交易或将交易状态设置为“待确认状态(Pending)”或其他同等含义的状态,当交易被设为“Pending”等状态时,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核查交易是否涉嫌盗刷欺诈,而后再判断该交易是否放行;乙方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进行审查的,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进入甲方的相关网站或者物理站点。同时,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退款、待结算款项暂缓结算、限制出款、停止提供服务、罚款、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甲方同意,本条款并不明示或暗示乙方具有对甲方交易进行防范盗刷类欺诈风险的义务,甲方需自行对其交易进行盗刷欺诈类的风险防范并承担欺诈损失。

乙方需对甲方产生的消费、退款、拒付等类型的交易进行处理。乙方系统实时同步处理结果告知甲方,甲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向甲方采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款、延迟结算、处以罚款、关闭通道、解除协议:

利用乙方支付通道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使用乙方支付接口如下挂网站,跳转到未在乙方备案的网站交易等行为将不被允许。若存在上述行为或与之高度相似的行为(以乙方使用的网站扫描工具G2/Austreme的报告或上游通道、卡组织发出的TLD调查为准),每出现一笔,违约方应承担其在乙方平台历史累计流水总额1.99 %的违约金。

交易连续3个月拒付率或者欺诈率超标或一个月内严重超标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且有权要求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拒付、欺诈交易的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商业模式正常。经乙方审核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拒付、欺诈严重超标且给乙方或其合作的收单机构或卡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拒付超标、欺诈超标罚款后,其拒付超标、欺诈超标罚款如果仍不足以弥补乙方被国际卡组织及收单机构加罚拒付超标、欺诈超标罚款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乙方计算的分摊比例需公平透明并提供国际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罚款的证据。

对于涉及赌博、未经授权的药品、毒品、色情淫秽等违规交易,每出现一笔,处以两万五千美元罚款,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款、延迟结算、关闭通道、解除协议等措施;若被卡组织发现,国际卡组织或乙方上游收单机构对该交易或商户的罚款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加罚2.5万美元。该违规交易可以由乙方通过风控监测手段发现,也可以由卡组织、乙方合作的收单机构发现报出。

对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交易,若出现一笔,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款、延迟结算、关闭通道、解除协议等措施;若被卡组织发现,国际卡组织或乙方上游收单机构对该交易或商户的罚款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加罚2.5万美元。该违规交易可以由乙方通过风控监测手段发现,也可以由卡组织、乙方收单机构发现报出。

对于以上情形的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待结算款中扣减或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乙方银行账户。

双方认可乙方在暂停或解除与甲方合作之后依旧享有以上罚款及费用的追索权。

乙方在认定甲方出现本协议项下违规或违约行为时应提供证据,双方同意并认可乙方可以提供以下任一证据作为认定标准:

乙方或其合作的收单银行或收单金融机构的风控部门人员在合规监测时或实际下单时发现,以官方邮件、网站截图、录屏、视频或扫描报告(含电子邮件)的描述作为证据的;

被乙方或其合作的收单银行或收单金融机构使用的风险识别、监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Austreme SiteInspect, Austreme Transaction Laundering Detection, G2 Persistent Merchant Monitoring service, G2 TLD service, G2 Global Onboarding report, LSEG World-Check One,Lexis Nexis Bridger Insight Service或类似风险扫描工具发现,以官方邮件、网站截图、录屏、视频或扫描报告(含电子邮件)的描述作为证据的。

双方同意上述违规处理费和罚款,由乙方按照以下顺序收取:

从甲方待结算交易款中扣除;

待结算交易款不足扣除,从甲方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不足扣除的,由甲方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补足。

乙方向甲方收取罚款、代垫款项后,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收款凭据。

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采取其认为合理且必要的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提供服务;2)追加保证金或限制待结算款项出款;3)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发现甲方网站经营内容与进件时申报不符、银行反馈在售商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卡组织的规定而拒绝开户、终止交易或甲方因改变经营范围导致其不符合乙方商户准入要求的;

存在以下情况时:1)拒付、欺诈连续两个月超标,经预警后一个月内无法改善的;2)拒付、欺诈在一个月内严重超标;3)不诚信(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商业欺诈;4)经营异常、自身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提供中国工作时间内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在甲方反映问题后的24小时内作出响应,如果遇有紧急问题(比如影响交易的网络中断),不论是否工作期间,乙方需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响应。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相关信息披露给乙方的上游合作方、卡组织、监管机构或者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仅限于实现本合同目的,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有义务保存好在处理甲方交易过程中获得的相关数据,乙方及其员工任何时候不得泄露甲方交易过程中的敏感信息或数据。

五、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后,选择保证金形式为: 【 】

A.固定保证金;

B.循环保证金。

固定保证金:甲方授权乙方在遭受风险损失时自行扣取。当保证金金额低于约定金额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款项。本协议终止且无任何争议交易的,则乙方在合作终止一百八十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甲方。若本协议终止后的一百八十天内持续发生拒付或者退款等风险交易或争议交易的,乙方有权预留一部分保证金以应对后续的拒付或退款。

循环保证金:合作期间,每笔交易成功后,乙方按成功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扣留保证金,到期后自动释放至商户待结算账户。具体比例和周期由双方另行约定。合作终止后,在循环保证金按期释放至待结算账户后,乙方扣除实际发生的拒付、欺诈、退款等金额后的余额,于最近的结算转账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款至甲方。但保证期内持续有拒付或退款,即使释放至待结算账户后,乙方也有权利暂缓结算或预留一部分待结算款以应对后续的拒付或退款。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交易量的变化以及风险程度的变化与甲方协商修改上述保证金的扣除方式、比例、金额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合作。合作解除后,资金结算参照本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后的资金结算约定。

六、拒付及订单调查

由于甲方拒付严重超标行为导致影响乙方其他正常商户的业务开展,或导致乙方合作的收单机构或卡组织终止了与乙方的合作,或给乙方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时,乙方有权利立即暂停或终止合作,并向甲方索偿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高风险、高拒付的情况下,且一个月内甲方没有为降低拒付率采取任何显著优化与提升举措的,乙方有权决定停止服务,直至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经乙方确认拒付表现改善后才可恢复合作,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通过乙方向卡组织等机构提起拒付申诉或预仲裁或仲裁,甲方须自行承担申诉、仲裁费等费用,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交申诉或仲裁材料,尽量减少甲方损失。

七、退款

若出现缺货、无法按时交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欺诈拒付高危交易或疑似欺诈拒付高危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甲方按乙方或银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消费者发起退款;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将对甲方在待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中进行扣款;待结算账户资金不足的,甲方须充值以完成退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退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防止消费者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现,甲方不得线下退款(例如向消费者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或支付现金等),退款必须原路返还至甲方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中,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退款发生时,由于退款时间与交易时间不一致,因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该笔退款产生退款汇兑收益或损失的,均由甲方或持卡人自行承担。

甲方存在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需主动进行退款操作,以规避拒付风险,如决定主动退款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

乙方在对交易订单进行风险反欺诈检测并认为交易比较可疑或经专业风控机构预警拒付高危时要求甲方配合核实买家身份或退款时,甲方拒绝配合调查或者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采取合理行动的;

经乙方判断甲方交易存在欺诈、以次充好、货不对板、未按时发货、未发货情况时或者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经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退款操作后,甲方拒绝退款或者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主动退款的;

消费者主动提出退货退款时,而乙方没有合理理由拒绝的情形时;

乙方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认为甲方从事不属于卡组织、收单机构受理范围之内或者违反国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交易时,经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退款操作后,甲方拒绝退款或者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主动退款的。

八、结算

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将资金结算至甲方。

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核实乙方每笔结算款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如甲方对乙方结算至其指定账户的款项存在异议,应尽量在交易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乙方有权利拒绝受理结算金额计算的争议或结算金额重新计算的要求。

暂缓结算:当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暂缓结算后,将在风险排除时立即恢复结算。如果仅是单纯的拒付率较高或退款比例较高且被乙方通知停止服务的,一般会在终止交易后满120天且30天内未产生任何一笔拒付和退款,将按结算账户的剩余款项的90%结算,剩余百分之十待满180天时且30天内未产生任何一笔拒付和退款时结算。在满180天时,如果只有零星拒付或退款,乙方将预留小部分资金应对后续的拒付和退款,其余资金将结算至甲方。

限制出款:指卖家账户的资金暂时受到限制不能提现,通常因账户和(或)其名下的网站可能存在可疑交易的特征和或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包含禁止的品类,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恐怖主义资金筹集、售卖违禁品、诈骗大规模不发货、违反所售产品或服务当地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洗钱行为或拒付率、欺诈率严重超标,需要乙方进一步调查。如若在调查周期内未发现任何可疑特征,对卖家账户的资金限制将自动解除,如若在调查周期内发现存在可疑行为,将进一步依照相关规程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金、终止合作等。严重的罪行如果收到司法机构要求冻结资金或充公资金的,将会按司法机构的要求来执行,如果交易停止后满180天时,不再存在交易拒付、退款,且未收到任何司法机构的冻结令,将在扣除商户应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款项后,将剩余资金结算至商户。

冻结资金:指卖家账户的资金被冻结不能提现,通常因账户涉嫌恐怖主义资金筹集、售卖违禁品、诈骗、大规模不发货、违反所售产品或服务当地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洗钱行为或、拒付率或欺诈率严重超标等行为。严重的罪行如果收到司法机构通知要求冻结资金或充公资金的,将会按司法机构的要求来执行,如果交易停止后满180天时,不再存在交易拒付、退款,且未收到任何司法机构的冻结令,将在扣除商户应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款项后,将剩余资金结算至商户。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待结算款、保证金等均不再涉及利息。

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甲方存在大量客户纠纷、监管机关调查事项、交易风险事件及其他未结事项的,乙方有权推迟结算直至上述情形消除。

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后,如甲方交易未发生与其历史交易表现(主要指拒付率、退款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乙方在确认甲方已经完成其商品配送或服务时,将乙方待结算账户的余额结算至甲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保证金账户将在到期后再结算至甲方。

若甲方从事卡组织等单位规定不予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博彩、色情、未经授权药品及保健品、毒品、管制刀具、枪支器械、洗钱交易等)时,乙方有权不予结算,并立即停止提供服务、终止双方合作。

在乙方未收到结算款项前,出于完善客户体验等各种商业目的,乙方会视情况自行决定预先垫支款项给甲方进行结算。甲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乙方上述预先垫支款项均视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利息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视为免息。乙方收到结算款项后,该结算款项将自动用以归还上述预先垫支款项;如果乙方最终未能收到结算款项,则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归还乙方上述预先垫支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未归还的垫支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且甲方待结算资金已经为负数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或追偿相关款项:

持卡人拒付、退款或发卡行退单时;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国际卡组织、银行、收单机构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有权部门对乙方罚款或者押款;

由于甲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或者比率超过卡组织的阈值规定而导致乙方收单机构对乙方予以处罚的罚款。

在对甲方待结算款项进行暂缓结算、限制出款等操作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相应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并各自承担本协议项下业务需缴纳的税费。

九、专有信息和保密

乙方或其合作伙伴拥有乙方所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

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标示、广告中的全部内容;

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其他数据信息等;

基于上述内容所有的版权、专利、商标、标签以及其他财产所有权和权益。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方自身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

双方在合作期内获得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的商业模式、产品等;

系统接口文档、安全协议及资质证书等;

其他因签订本协议知悉的对方经营、运行记忆交易等商业信息。

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履行结束后,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停止侵害并得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同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十、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如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均未有继续合作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协议期限届满后效力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如果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双方须在更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交更名通知,并提供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关于更名核准的资料,该情况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及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外不得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协议并停止服务,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诈骗、盗窃等非法行为的,或者在交易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国际卡组织规定及乙方商户准入要求的;或者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行政许可证、业务范围不真实;

通过乙方支付平台而发生的成功交易,不发货或者不提供服务至消费者;或者在交易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过多的交易纠纷或者过高交易风险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给乙方造成声誉上损害的;

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卡行等相关行政及监管部门出具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对甲方支付结算的书面通知的;或者乙方根据上游收单机构或银行或国际卡组织的高风险通知或关闭商户通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的;

不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支付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网站上未如实描述乙方支付义务、采用技术或者非法手段截取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等;

在交易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假冒、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示、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制造或者出售制造的假冒专利产品以及制造或者销售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商品等行为;

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消费者通过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必须向乙方输入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

如果由于合作收单银行或机构、国家机关要求乙方停止支付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

本协议因甲方原因或因甲方网站交易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及卡组织规定而被乙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的,保证金的返还和扣除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或按约定提前解除的,所发生的退款、拒付等交易扣款仍应由甲方承担;甲方未结算款不足抵减拒付或退款款项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甲方同意,本协议终止时,若本协议项下甲方相关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或者存在其他潜在交易风险时,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风险判断或者卡组织的指示等决定延迟结算,直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付款义务或潜在交易风险消除。

十一、违约责任与责任限制

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甲方及其消费者或者用户原因,乙方合作的收单机构、电信、网络、设备及供电故障、不可抗力等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服务,是乙方对甲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并不构成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任何承诺,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乙方作为支付网络服务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情况下,不对甲方的潜在业务机会等间接损失负责。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就该过失导致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瘟疫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还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恶意攻击,现有正常安全手段无法预防的计算机病毒侵入及发作,大规模新型病毒的爆发、电力故障或政府限制性供电等外来原因断电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情形。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受影响一方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须竭尽全力消除或降低不利影响,并可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十三、适用及管辖

本协议及附件的定义、解释、履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地为香港。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一方均可向协议履行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签订后,除新实施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外,新实施法规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因协议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更而导致本协议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效或无法实施时,甲乙双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双方无法达成变更、补充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十四、通知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方式发到对方下列联系人处。该等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式确定。通知如果是以专人递送、快递或挂号邮寄发出的,则以于设定为通知的地址在签收或拒收之日为有效送达日。通知如果是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则以在邮件系统显示被通知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为通知的目的,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若发给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若发给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十五、文件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两份,每份协议效力等同且一致;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能以甲乙双方签章的书面文件进行。

双方同意,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在线上达成合意并订立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附件以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反洗钱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香港地区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甲乙双方均知悉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反洗钱的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并清楚任何形式洗钱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会受到法律严惩,因此双方相约严格遵守反洗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双方承诺其资金为合法、安全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不诚实经营、诈骗客户资金等违法经营行为所得或盗窃、诈骗、毒品交易、黑社会组织性质不法行为、受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犯罪行为所得,不存在通过双方商业平台进行洗钱行为来掩饰其资金非法来源,获取不法收益的行为。

甲方承诺不得将其在乙方平台所得资金用作任何反国家、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将进行投资及收益支持、资助或变相帮助反国家、恐怖组织用于非法活动。

甲方作为乙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乙方对用户施行实名注册、严格准入制度,对于通过实名注册用户,乙方在其交易行为发生时进行客户身份甄别,严格审核,有权拒绝对身份不明的用户或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的用户提供资金结算等任何服务。

乙方平台按规定完整登记用户相关信息,审慎保存并实时监管,对用户的账户和相关动态持续关注,如用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中经审查涉嫌洗钱犯罪、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等情况发生时,乙方平台将对用户上述账户及个人信息进行重新识别,对于上述用户已发生交易保存的相关合同、资金凭证及其他交易资料进行重新审核或协助司法机关或有权监管部门查证。

如乙方平台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发现或在第三方金融或同业机构中已确认甲方涉及洗钱犯罪、资金或其他财产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已用于或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乙方将立即停止甲方在平台已发生或正发生的所有交易,将其账户内的待结算资金采取查封账户、限制出款措施,并将甲方违法行为报送指定金融监管部门并视情况将交易违法信息及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导致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并单独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附件二 FPPay禁止的行为

您不能使用FPPay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定。

与涉及以下物品的交易相关:(a)麻醉剂、类固醇、某些受监管药品或其他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b)吸毒用具;(c)香烟;(d)挑唆、促使、方便或指导他人参与非法活动的物品;(e)被盗物品,包括数字和虚拟物品;(f)煽动仇恨、暴力、种族或其他形式的偏见或利用犯罪活动牟利的物品;(g)被视为淫秽的物品;(h)侵犯他人名誉、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宣传权或者隐私权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所有权的物品;(i)某些色情物品或服务;(j)弹药、武器或某些武器部件或配件;(k)受适用法律管制的某些武器或刀械;(l)其他我们不定期根据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它监管区域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命令所公布的违禁物。

与以下交易相关:(a)显示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时违反了适用法律;(b)支持金字塔骗局、庞氏骗局、矩阵式骗局、其他“快速致富”计划或某些多级下线传销计划;(c)涉及提供或接收与贿赂或腐败有关的款项;或者(d)涉及实施洗钱、恐怖融资及套现。

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

涉及销售被政府机构认定为很可能涉嫌欺诈的产品或服务。

进行与您或者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者不真实的交易。

其他FPPay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暂停和终止权利

FPPay有权随时出于任何原因在发出通知后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本用户协议、对其网站、软件、由我们或代表我们运营的系统(包括用于提供任何FPPay服务的任何网络和服务器)或者部分或所有LinkPay服务的访问和使用。本用户协议终止后,我们会将您FPPay账户中不受限制的待结算资金结算给您。

本页为双方签字或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协议签订日期: